“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是由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全国学联等有关部门主办的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中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竞赛活动,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高校教学水平和师生的科研水平,已成为衡量高校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年来,我校积极组织参加两大赛事,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为了进一步激励广大学生参加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指导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积极性,加强“挑战杯”竞赛参赛工作,提高我校大学生在“挑战杯”竞赛中的成绩,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设立“挑战杯”竞赛奖励基金,视参赛获奖情况分别对获奖学生和指导教师给予奖励。
(一)对学生的奖励
对参加全国和江苏省“挑战杯”竞赛获奖者,除举办单位给予的各种奖励外,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
1、按照扬州大学《关于实行学生创新成果奖励学分的暂行规定》(扬大教[2001]101号)认定学分;
2、在当年的奖学金评定时,参照《扬州大学本专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校党办[2002]42号)规定,在“发展性素质加分”创新创造能力大项中“科技竞赛与论文”子项奖励得分;
3、在符合学校免试研究生基本条件前提下,获得全国竞赛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或江苏省竞赛一等奖(含一等奖)以上的项目第一作者如是在籍注册的本科生给予推荐免试研究生;
获得全国、江苏省竞赛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的项目位居前三名(创业计划为前四名)作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免试攻读本校硕士研究生;
如参赛学生为应届毕业班学生,因“挑战杯”决赛在10月或11月举行,已过免试研究生推荐期限,学生本人应报名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且第一志愿报考扬州大学。录取优惠政策:⑴达到教育部规定的最低分数线,同等条件下优先复试、优先录取;⑵获得全国、江苏省竞赛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的项目位居前三名(创业计划为前四名)的,达到教育部规定的最低分数线,经复试合格,可按全额资助研究生(原计划内研究生)录取;⑶符合国家规定的破格录取基本条件,可优先破格录取;⑷录取报到后,由学校奖励考试报名费。
4、对获奖项目按下表标准发给奖金:(单位:元/人)
|
获奖等级 |
奖励金额 |
|
全国竞赛 |
江苏竞赛 |
|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
特等奖 |
1000 |
500 |
|
一等奖 |
800 |
300 |
|
二等奖 |
600 |
200 |
|
三等奖 |
400 |
100 |
|
获奖等级 |
奖励金额 |
|
全国竞赛 |
江苏竞赛 |
|
大学生创业
计划竞赛 |
金 奖 |
800 |
400 |
|
银 奖 |
600 |
200 |
|
铜 奖 |
400 |
100 |
|
优秀奖 |
|
60 |
奖金在当年全国竞赛结束后根据获奖等级发放,同一项目先后获得省级、全国奖的按奖项级别最高的颁发奖金,不兼得。
(二)对指导教师的奖励
1、工作量补贴
获得全国竞赛特等奖的项目指导教师(教练组),按40学时的标准计算教学工作量;
获得全国竞赛一等奖(创业计划金奖)的项目指导教师(教练组),按32学时的标准计算教学工作量;
获得全国竞赛二等奖(创业计划银奖)、江苏省竞赛一等奖的项目指导教师(教练组),按24学时的标准计算教学工作量;
获得全国竞赛三等奖(创业计划铜奖)、江苏省竞赛二等奖的项目指导教师(教练组),按16学时的标准计算教学工作量;
工作量补贴在全国竞赛结束当年年底计算全年工作量时进行,同一项目先后获得省级、全国奖的按奖项级别最高的计算工作时,不累加。
2、对获奖项目指导教师(教练组)按下表标准发给奖金(单位:元/项)
|
获奖等级 |
奖励金额 |
|
全国竞赛 |
江苏竞赛 |
|
大学生课外学术
科技作品竞赛 |
特等奖 |
10000 |
2000 |
|
一等奖 |
6000 |
1500 |
|
二等奖 |
4000 |
1000 |
|
三等奖 |
2000 |
500 |
|
大学生创业
计划竞赛 |
金 奖 |
8000 |
1000 |
|
银 奖 |
5000 |
800 |
|
铜 奖 |
2000 |
500 |
|
优秀奖 |
|
300 |
奖金在当年全国竞赛结束后根据获奖等级发放,同一项目先后获得省级、全国奖的按奖项级别最高的颁发奖金,不兼得。
(三)对获奖作品所在学院的奖励:
1、按项目对获奖作品所在学院以下表标准给予组织工作奖金:(单位:元/项)
|
获奖等级 |
组织工作奖金 |
|
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
科技作品竞赛 |
特等奖 |
5000 |
|
一等奖 |
3000 |
|
二等奖 |
2000 |
|
三等奖 |
1000 |
|
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 |
金 奖 |
3000 |
|
银 奖 |
2000 |
|
铜 奖 |
1000 |
2、在全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项目的学院授予优秀组织奖,并作为评价学院办学水平和教学科研成果的一个方面,同时作为学院学生工作评比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